開發商違約交房的情況如何處理?
1。買方有權終止合同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明確了“合理期限”。《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不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釋》還規定,撤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對方提出要求后三個月,這是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對方不催告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金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遲延交付使用期間評估確定房子的用途。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較高,經糾紛處理后,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降低違約金,違約金應按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買方可要求增加,法院支持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如果合同同時規定了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則不能同時適用,但可以適用較高的違約金。第三,在選擇解除合同后,買受人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上是對一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合同解除后,一方仍將有損失,至少是購房款利息損失,應予以賠償。因此,可以同時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違約金。
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有嚴重違約行為的,買受人有權不接受房屋,并可以要求開發商改正或直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有關開發商違約情況的更多處理方法,請咨詢律師事務所網站。找個專業的律師給你解釋清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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