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是否可以以虛假宣傳解除合同
開發商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因為購房廣告構成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品為要約邀請,但具體確定出賣人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對資格認定有重大影響的,討論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應視為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包含解釋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一個開發商在廣告、規劃圖、宣傳資料中描述了他所宣傳的一個房地產項目的綠化率,距離汽車站有多米,到市中心某個地方需要多長時間,但事實上是完全不同的,開發商將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符合要約條件的,為要約。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合同中未包含的廣告內容作為合同內容。但《解釋》明確規定,在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中,開發商對擬開發銷售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可操作的,從而對買受人訂立合同的決定和房屋價格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無論這些廣告內容是否包含在合同中,只要開發商違反廣告內容,它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出賣人明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包括對房屋及相關設施的具體、虛假的指示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違反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與此不同的是,在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外,開發商對相關設施作出明確、具體、虛假的說明和承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為合同內容,不具有合同效力。但由于開發商的欺詐行為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開發商也應承擔自己的欺詐責任,即民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遭受損失的買受人不僅可以要求賠償,還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解除購買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證明房地產廣告、書籍等宣傳材料構成虛假陳述或者欺詐并不容易,必須有明確具體的特征。因此,購房者應妥善保管相關購買資料,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能否終止合同?如果因開發商虛假宣傳給購房者帶來了經濟損失,可以從法律途徑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也沒有退房的必要。開發商虛假宣傳,購房者要想維護自己的權益怎么辦,就應該找法律BA網絡律師提供幫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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