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的責任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賣人未完成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日期到達時通知買受人入住;另一種是出賣人在房屋未實際竣工時也通知買受人入住不符合入住條件。
一般來說,對于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貨期的違約金就足夠了,但為了防止第二種情況的發生,買賣雙方對入住條件有爭議,賣方拖延結算,買方未能按時辦理入住時間,這會導致更多的爭端。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1)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時應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入住時,應滿足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交付《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證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出賣人承諾提供水、電、氣的,應當全部開放,所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否則,視為不符合入住條件,并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入住日期,在該期限內出賣人應當符合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
(2)出賣人的行為已構成逾期交付房屋的,視為違約每逾期一天,以房價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至出賣人實際交付之日。逾期超過一定期限(如3-6個月)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除應向買受人返還房價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逾期違約金。
住房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什么?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和條款,開發商應當履行明示、通知、告知或者說明的義務。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住房消費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以下義務:。告知房地產抵押事實的義務
如果房屋或土地已被開發商抵押,購房者有權了解真實情況,開發商應如實告知購房者,否則合同無效并承擔違約責任。住房消費者可以相應解除或者終止合同。要求出賣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在銷售現場向買受人明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義務,并約定不履行明示義務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買受人所購房屋的規劃設計發生變化,導致商品房結構、戶型、空間大小、朝向發生變化的,開發商應當告知買受人,并賦予買受人選擇是否退房的權利。4售樓代理作為開發商的代理人,在售樓代理過程中,有義務出示相關證件,說明房屋的真實情況,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證明(營業執照和證明該項目合法性的“五證”)和委托書。同時,中介機構還應向購房者介紹該房屋的真實情況。如遇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原因,開發商應及時書面通知買方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6。實際交付房屋與樣板房一致性的說明義務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交付房屋與樣板房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推定為一致。要求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說明樣板房與交付房屋的一致性。如何商定賣方對逾期交貨的責任?當買方遇到賣方逾期交貨的責任時,建議買方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履行好,并要求對方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賣方逾期交貨的責任應該商定,但他不知道該怎么辦。他應該問問律師律師網以便及時得到指導。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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