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馮先生決定在東城區和平里一區買一套楊先生的房子,讓他剛出生的孩子上和平里一小學。雙方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馮先生按約定交納了購房定金5萬元,楊先生配合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后來,馮先生發現房子里有外地人唐某的戶口。馮先生認為,戶口的存在導致家庭戶口無法入住,直接影響到今后子女的入學,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返還雙倍定金。【分析】東城法院法官戴靜表示,學區房作為商品房交易的主要賣點,由于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受到家長的熱烈追捧。但是,學區房不僅僅是一個地理位置概念,還包括戶籍、入學條件等其他因素。進入名校,不僅要符合就近入學的原則,還要符合戶籍和入學的要求。另外,義務教育政策不斷修改招生條件,不同地區的學校對政策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這就導致了學區房不一定在真正的學區。
在很多情況下,當購房人發現所購房屋不是學區時,會以無法達到購房目的為由起訴解除合同。此時,法院判斷合同終止的法律依據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合同目的與父母購房目的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還需進一步認定和判斷。法官說,合同目的是一個法律概念,而購房目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馮先生購房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了孩子上學而購房。但合同的目的以房屋買賣合同的性質和合同條款為準,體現了房屋買賣雙方的共同意向。房屋買賣合同對合同目的沒有明確約定的,合同目的應當與合同標的物密切相關,即與其密切相關的房屋交付。
但是,馮先生和楊先生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并沒有規定合同的目的是讓孩子們安頓下來上學。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與房屋交付相關的預期間接利益,購房落戶和上學不能解釋為合同目的。因此,馮先生稱,合同的終止不能成立,理由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提醒】:購買學區房的約定應當詳細,以保證購買學區房的利益,根據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當雙方約定合同的目的是為子女落戶時而上學,合同的目的可以解釋。如果馮先生與楊先生協商同意,所購房屋將用于馮先生兒子在和平里小學的學習,以保證馮先生的戶籍遷入購房,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等。,馮先生的購買目的與合同目的一致,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小編提醒:家長在購買學區房時應明確自己的戶籍身份和資質要求,并在簽訂學區房買賣合同時,確保合同目的與購買目的一致。比如,詳細約定了居住時間、辦理戶口方式、違約責任等。出賣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搬出房屋的,屬于違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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