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開發商違約?所謂開發商違約,是指開發商在后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出現與合同不符的情況,損害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我們在選房和簽訂合同時,就要確定房子的面積和質量。實踐中,比如承重墻、承重梁開裂;外墻、窗戶、衛生間滲水;墻體不垂直;墻體不垂直;墻體不垂直;墻體不垂直;墻體不垂直;墻體不垂直;大面積空鼓,這實際上是開發商違約的表現。在實踐中,房屋質量問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常見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責任。第二,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房產證逾期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證明超過一定期限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買受人可以根據實際損失要求退房。
那么這里的“特定時期”有多長?
這里的“一定期限”實際上是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到了以后,開發商會接到通知催促開發商交房。如果開發商在未來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內仍不能交付房屋,他有權要求退房。
根據合同規定,開發商應退還購房者支付的房款和當期產生的利息。如果有違約金,開發商可以一起賠償。法律聯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出賣人在催告后三個月內未履行合同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一方請求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解除權的合理行使期限為對方催告后三個月。對方不催告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房屋的地理位置、基價、面積、戶型、裝修標準、社區綠化、物業管理及周邊設施等與實際不符。
這種情況也很普遍,很多人認為這是虛假宣傳,并不奇怪,其實是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宣傳品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的商業行為范圍是房屋開發規劃受到限制,合同中對房屋及相關設施的描述和承諾有明確約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包含解釋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合理收費有超合同、無法律依據的收費,如手續費、面積補償費、物業代理費、房產證圖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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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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