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種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為,律師拒絕在到期時歸還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不愿繼續租賃的,合同將因履行期滿而終止。律師認為,承租人繼續占有房屋并非依據合同規定,而是一種擅自占有,這是對房屋所有人所有權的侵犯,因此是一種侵權。
2。侵權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將房屋出售,因原承租人拒絕退房導致房屋所有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例如,律師說房東把房子賣給了第三人,并約定了交房日期。由于原承租人拒絕騰退房屋,房屋無法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交付。逾期交付房屋給買受人的違約金,由原承租人承擔。
3。繼續占用房屋期間的租金仍需支付。
原承租人繼續占用房屋期間,不得因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租金。相反,繼續按原租金標準支付。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的,租金低于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應當承擔原租金+因出租人未交付房屋而對新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其中新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出租人對第三人的責任,原租金與新租金的差額是出租人利益的損失,應由侵權人賠償。同時,新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也應由侵權人賠償。4起訴原房客侵權,督促其盡快退房并承擔損失。
律師認為,原承租人承擔的損失包括出租人可獲得的利益損失,出租人向第三人承擔的違約或侵權賠償,租金不能免除,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也應承擔。
5。出租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的,不應當以拒絕騰退來保障權利,應當另行解決。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房屋。出租房屋有瑕疵,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收集有關證據,計算正確的損失數額,向出租人索賠。律師認為這個問題不應該用“一報一報”的方式來解決。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擔責任,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選擇訴訟或仲裁解決,且不得拒絕騰退房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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