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租了一間門面房。房東在劉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賣給了親戚。新房東向劉先生收取租金時,劉先生得知自己租住的房子換了業主。劉先生發現了老房東的理論。他為什么不事先通知就把房子賣了?房東說,通知是在房子出售前張貼的,但劉先生說,他在任何書面通知上都沒有看,劉先生問他的律師,原來的房東是否侵犯了他的優先購買權?他能要求優先購買權嗎?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必須書面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證據證明,除人力外,不能通知承租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雖然房東在上述事件中表示,通知已經貼出,但通知的法律后果并沒有實際發生。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可以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房屋存在租賃關系,且在簽訂合同時尚未到期,出租人除承租人以外未通知房屋出賣人。此外,法律規定,承租人對出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出售的租賃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且這種關系對其是否出售房屋或者出售房屋的條件有重大影響的除外。因此,如果查實上述事件中的前房確實出售給出租人的親屬,且出售價格因親屬關系相對便宜,劉先生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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