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解決延遲交貨的問題?
對于開發商來說,延遲交付有兩個直接的法律后果:一是違約賠償;二是延遲交付超過一定期限的,買受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根據平等地位原則和市場經濟原則,《合同法》明確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即違約金用于賠償因另一方違約給受害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但《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低于或者過高于損失,從另一個角度進一步明確了違約金賠償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也明確了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賠償的性質: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應當賠償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減少違約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違約金的,以超出違約金數額的賠償金為依據,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三是房屋遲延交付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督忉尅返谑邨l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金的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的,在逾期交付使用期間按照下列標準計算損失賠償金:,由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應當確定。”因此,一般來說,租金損失是合同法規定的買受人利益的損失。第四,可預見性規則在房屋遲延交付違約賠償中的適用。在因延遲交房而引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情況下,一些購房者還提出了其他損失,如由于相信賣方會按時交房,并將子女從外地帶到上海準備上學,造成差旅費損失等。如果買方要求賣方賠償這種損失,買方將在訴訟中面臨兩個法律問題。首先,買方應證明此類損失與延遲交貨之間的因果關系。其次,買方還需要在賣方訂立合同時證明損失是“可預見的”。只有在延遲交付的情況下,購房者通常購買房屋自用或出租。因此,賣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租金的損失。對于上述差旅費的損失,由于買方情況不同,賣方不能也沒有義務逐一了解。從“合理”的角度看,差旅費的損失是不可預測的,除非買方在簽訂合同時明確告知賣方購買是為了讓子女入學。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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