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一房兩賣的權屬?
一房兩賣的糾紛,在不同情況下應區別對待:
<1。一房兩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簽訂合同后,后一個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地產轉讓登記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兩份房屋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的買受人實際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因為合同履行后成立的合同。此時,兩位買家有不同的說法。后一個買受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因為他的債權已經得到滿足,所以他享有的是以房屋所有權為基礎的物權請求權。原買受人有權根據房屋買賣合同主張債權。債權請求權是對出賣人的一種付款請求權,特別是受償權。對銷售標的不具有直接控制和排他性影響。即使他已經占有了買賣標的,由于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轉讓給后來的買受人,他對房屋的占有也將失去法律依據,構成擅自占有,應當承擔返還房屋的義務。
2。在一房二賣過程中,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前買受人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后,出賣人與后買受人就同一房屋作為標的物訂立買賣合同。
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轉移,出賣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出賣人是他人的財產。”《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屬于出賣人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出賣人無權處分的標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也就是說,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是未經授權的處置。第二,處理“一房兩賣”糾紛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在規范開發商誠信缺失的基礎上,創設了新的產權變動規則。因此,解決商品房銷售中的一房二房銷售糾紛,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只有在解釋未能充分利用的情況下,才能按照一般原則進行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使用,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該房屋為由,要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處理得到支持。
3。一房二賣,預售合同登記的,對其他購房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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