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含義是指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但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一種兩性結合方式。
我國法律對同居并未明令禁止,是男女雙方的自愿結合,但是應受道德的約束。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因此而導致的糾紛受法律約束和調整,現實生活中同居關系較為常見,此類糾紛逐年上升,應引起社會重視。
一、同居關系的行為性質
同居是男女雙方自愿結合而形成的一種生活方式,既無法律上的實質意義,也不受法律保護的對象;對同居法律雖然未明文禁止,但也絕非提倡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無配偶就允許同居嗎?法律規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應當進行結婚登記,確立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同居不合法即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而產生的糾紛法律應規范和調整,以維護正常社會生活秩序。
二、同居關系的行為后果
現實生活中,由于人們的法制觀念,文化水平,人生觀念不同,對事物的認識和判斷不同,各自的處事和行為方式各異,部分男女對結婚登記持消極態度,認為只要雙方性趣相投,感情較好就同居生活,目前同居現象較為普遍,從二十幾歲的青年到六七十歲老人均有同居現象,由于無法律法規規范,同居呈出現無法管理的空白地。
一是無配偶同居,男女雙方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未登記結婚,如果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受該法調整和管理,不違反計劃生育就無法調整和規范。
二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但要有人告訴才會受到處理,構成重婚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無人告訴法院也無法處理。
三是同居關系產生的糾紛不受法律保護,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予解除;對于無配偶者同居的只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立案處理;可見法律只保護合法的法益,不保護非法的行為。
三、調整和規范同居行為
因同居行為產生的糾紛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侵害了合法的婚姻當事人的權益,觸動了基本的道德底限,應予以規范和禁止,而現行法律法規又沒有規定,應當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規。
一要加大婚姻法規的宣傳和執行力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婚姻觀,道德觀,忠實履行夫妻義務,弘揚一夫一妻傳統美德;
二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和制裁同居民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社會生活秩序;
三要保護合法利益,對同居關系財產分割應照顧和保護子女利益,規范婚姻家庭關系,教育公民自覺守法,承擔社會和家庭責任,爭做文明的道德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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