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買了一套預售商品房,約定了交房日期,但開發商沒有如期將房子交給他。兩天前,開發商終于通知劉先生辦理了交房手續。因為劉先生擔心接管房屋后,開發商不能再對逾期交房承擔責任,所以他不敢貿然接管房屋。另外,在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之前,劉先生能否拒絕市民入住?劉先生買了一套預售商品房,約定了交房日期,但開發商沒有如期將房子交給他。兩天前,開發商終于通知劉先生辦理了交房手續。因為劉先生擔心接管房屋后,開發商不能再對逾期交房承擔責任,所以他不敢貿然接管房屋。另外,在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之前,劉先生能否拒絕收房?劉先生擔心,一旦接到房子,開發商就不承擔違約責任。原因如下:
(1)接管房屋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沒有明確的先后順序,也沒有法律規定接管房屋后不能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2)當開發商逾期交貨且無免責事由時,是否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及何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完全是買方自己的權利;
(3)除非買方明確放棄,房屋驗收本身并不意味著買受人放棄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當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購房者應在開發商實際交付之日起兩年內維權。
此外,購房者不能因為開發商不承擔提前違約責任而拒絕接受房屋。因為在滿足交房條件的情況下,只要開發商按合同規定發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不按合同規定來收房,開發商也履行了交房義務,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已于交付通知中確定的交付日期轉移給貴方。在這種情況下,你拒絕接受房子是不好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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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宜丹律師,河南洛陽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追償權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各類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豐富。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力求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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