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一:定金不得超過總房價的20%。
如果發生違約,只能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賠償。
標準三:解決糾紛,有協議的,按照協議;沒有協議的,按照法律;沒有法律的,按照交易習慣。
標準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時,可以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標準五:與中介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三點:定金必須由中介代收,總價必須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的時間也必須寫明。
規則6:在四種情況下,房地產交易將受到限制。這四種情況分別是: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拆遷凍結、抵押登記和異端登記。
注:異議登記是指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有錯誤,但登記簿上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形,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簿差錯證明等材料向房屋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經審查批準登記在冊的行為。
規則7:賣家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貸款未清的房屋的正確步驟是先還清銀行貸款,然后取消抵押登記,最后辦理過戶手續。
以上七項標準基本涵蓋了可能發生的房地產糾紛的各個方面。如果買賣雙方都能遵守這七條標準,就可以輕松遠離房地產糾紛。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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