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一種擔保,又稱保證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金額的款項。《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
定金是購房人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意向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房屋號、面積、單價和總價之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訂正式合同。
買方通過支付定金在該期限內取得優先購買權。一般視為預付款。預付款不能保證債務的履行,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預付款成為價格的一部分。如果不履行合同,無論是付款方違約還是收款方違約,預付款應按原金額退還。“認購基金”是指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表現出的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購基金”來體現。購房者繳納“認購基金”后,即可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享受一定的房價折扣。該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買籌碼”的購房者將按“優先”順序選房,選房后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如果購房者沒有選擇理想的房子,開發商會將“認購款”全額退還給購房者。但“認購基金”的實質是開發商在開盤前拿到大量資金,并在短時間內收回大量資金,以解決開發商的燃眉之急。實際上,法律上沒有關于定金的理論。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訂保證金條款,主要是因為我國交易市場的誠信體系不完善,交易主體往往為了自身利益而違背誠信,損害一方利益。
盡管后三項可以無條件退款,但即使如此,您在簽署任何條款時都應小心。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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