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冒名買房的一般理由如下:
一是逃避法律政策,如:逃避國家住房貸款、稅收、登記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是,借別人的資格享受某種購房優(yōu)惠;
第三,轉讓房產避免負債。二是借名購房帶來的法律問題。根據(jù)公示和公信原則,為避免對對方造成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的安全穩(wěn)定,應當公示物權歸屬。動產以占有公示,不動產以登記公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房地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后生效,未經登記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由此可見,不動產物權必須登記才能啟動生物權的效力。一旦公布,就會產生公信力。
財產所有權公示中當事人基于信托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如善意取得制度。對于記名購房,投資者不是登記在冊的權利人,即使事實上擁有、管理、使用該房屋,也不是具有法律資格的懲戒者。登記權利人擅自處分房屋,如設定抵押、變賣等,相對人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法律將重點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利益,不因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認定物權變動無效。因此,如果借名購房發(fā)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一種情況: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的法定意思自治協(xié)議,即雙方就借名購房達成的協(xié)議,但法律更多地保障了交易安全,并以產權公示的公信力為基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托利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三是以借款名義購房雙方面臨的風險。
1。如果登記權利人以借款名義購房后收回,即使當事人有足夠證據(jù)證明存在以借款名義購房的事實,也會給自己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更何況,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存在以借款為名購房的事實,投資者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造成資金損失和房屋空置。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的,投資者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在冊的權利人認可了實名購買該房屋的事實,投資者也無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對人善意并辦理變更登記的,投資人不得要求解除交易、收回房屋。即使證明借名購房的事實存在,他也只能要求登記的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4。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未經許可設定房屋抵押權等其他權利,而另一權利人是善意的,如果投資人要求確認所有權,通常需要解除其他權利,以取得其他權利人的認可。而且,如果抵押權人依法實現(xiàn)抵押權并進行抵押登記,勢必對投資者自身權利產生影響。
1。如果購房需要登記權利人的資格和條件才能享受優(yōu)惠條件,登記權利人通常會在點名購房后失去再次享受優(yōu)惠條件的機會,如一些城市的首套房優(yōu)惠政策、抽簽獲得的訂單等,等等。如果投資者不全額購房,而是辦理抵押手續(xù),在投資者不履行抵押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影響了登記債權人的信用資格,甚至銀行直接要求登記債權人還款。登記的債權人不清償?shù)狡趥鶆盏模瑐鶛嗳松暾埛ㄔ簭娭茍?zhí)行。法院查明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后,將以借用被執(zhí)行人名義購買的房屋作為登記債權人的財產,可以作為被執(zhí)行人生活所必需的財產予以保留。但是,其他財產的執(zhí)行導致登記的權利人終身必須執(zhí)行該財產。
此外,在記名購房案件中,在法院審理的記名購房糾紛中,出資人與登記權利人通常關系密切,甚至有親屬關系。因此,基于信任,很多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或者協(xié)議不明確。但是,由于名下購房隱藏著許多不可預知的因素,很容易引發(fā)糾紛。除了對當事人自身財產權利的損害,也是對雙方感情的損害。有許多人從親戚變成了敵人。
鑒于點名購房的諸多風險,新環(huán)境地產建議消費者應盡量以正規(guī)方式購房。如果非要點名買房,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把風險降到最低:
1。在點名買房之前,他們首先要明確自己想買的房子的性質,房子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點名買房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法規(guī),以防以后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簽署了一份書面協(xié)議。為區(qū)別于借款合同,書面協(xié)議應當明確雙方的合同關系,并可以邀請第三人見證。在雙方協(xié)商簽訂購房協(xié)議時注意保存證據(jù),如邀請朋友見證、錄音錄像等;注意保存購房手續(xù)、付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收據(jù)、還貸記錄等)、購房發(fā)票、房產證等其他書面證據(jù)。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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