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按農(nóng)村風俗,我家給了女方家10萬元彩禮,約定國慶節(jié)舉辦婚禮。我們拿著10萬元,開始為了婚禮,忙碌著采購家具、布置新房,并開始同居生活。一因領結婚證當天,女朋友無故遲到,我便提出了分手,這10萬元彩禮我還能要回來嗎?
律師解答: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在婚姻未能成就的情況下,你索回彩禮,是于法有據(jù)的。按照歷史習俗,結合我國法律中婚姻自由、嚴禁買賣婚姻的原則,送彩禮被定義為一種有目的的贈送,不同于一般的贈送。彩禮往往是男方交給女方支配,用于籌備婚禮或者購置家庭生活用品的款項。你們實際上已經(jīng)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了婚后共同生活所支出的費用不應該返還,例如裝修費用、購置家具、添置家電、籌備婚禮,已經(jīng)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男方不應該要求返還。同時,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物,因為屬于自愿贈送,與結婚無關的,男方不得在事后要求返還。所以,男方給予的10萬元彩禮除去為了結婚而支出的費用外,剩余的部分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
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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