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后,購房者可以退房或索要滯納金。滯納金金額按采購合同約定計算。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明確了“合理期限”。《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不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釋》還規定,撤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對方提出要求后三個月,這是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對方不催告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上述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如果買方想終止合同,他應該首先催促。開發商催交3個月后仍未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就是說,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開發商被催促;第三開發商3個月后仍未交房。買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有效期為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一年后,即解除合同的權利有效期為一年。一年內,可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如果超過一年,開發商將失去永久終止合同的權利(因嚴重質量問題等其他原因終止合同的除外)。而且,在買受人取得權利后,開發商有權督促買受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的有效期將縮短為3個月。
4。在上述規定中,應當明確區分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一個是買受人催告開發商交房,另一個是開發商催告買受人行使解除權;第一個是買受人催告三個月后取得解除權,二是開發商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5。鑒于上述規定,當開發商延遲交房時,無論購房人是否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在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督促開發商。一是開發商不交房時的應對措施;二是催促開發商解除合同后的壓力。
6。催促的最好辦法是快遞等,如果開發商拖延時間太久而不通知,合同能否終止?根據《合同法》和司法解釋,這是不可能的,通知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撤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對方不催告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金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遲延交付使用期間評估確定房子的用途。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較高,經糾紛處理后,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降低違約金,違約金應按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買方可要求增加,法院支持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如果合同同時規定了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則不能同時適用,但可以適用較高的違約金。第三,在選擇解除合同后,買受人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上是對一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合同解除后,一方仍將有損失,至少是購房款利息損失,應予以賠償。因此,可以同時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違約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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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連臣律師,1990年獲取律師資格,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招標師、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山東省首批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高級經濟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中國人民大學MBA,直接從事企業高管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工作經驗。長期從事房地產法、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理論研究教學和實務操作,專業底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是資深的復合型專業律師,曾擔任多家房地產企業、建筑類企業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成功的辦理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企業股份糾紛、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好評。本人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師要有:愛心、誠心、公心、忠心。對當事人以誠相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忠實的維護法律為己任。 業務范圍: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2、第三方催收工程款,3、投標咨詢指導,4、代理投標質疑、投訴和訴訟,5、招標文件負面清單分析,6、各類房產糾紛(1、各類房屋產權糾紛,2、房屋質量糾紛,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5、物業管理糾紛 6、小區規劃糾紛 7、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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