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買房前,往往會被開發商要求簽訂“認購協議”,并支付一定的定金。但如果消費者不想買,押金就沒了。市消費者協會昨日發布今年第12號消費提示,提醒消費者:如果確實需要簽訂“認購協議”,要保持清醒頭腦,不要看協議條款,不要輕易交定金。從市消費者協會近期受理的投訴來看,不少消費者往往在看不到協議條款的情況下,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合同。在這些合同中,權利和義務都偏向于開發商。更有甚者,有些合同只規定了消費者的支付義務,沒有賠償的權利。一旦交易失敗,押金就白白浪費了。一位陳先生看中新房后向開發商交了定金,但一周后簽購房合同時,從規劃圖紙上得知水泵房在新房下面,水泵發出的噪音會影響他今后的生活。于是陳先生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定金,但遭到拒絕。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地產企業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前向買受人收取預收費用的,雙方已簽訂商品房合同的,由房地產企業承擔預收費用收取的費用作為房屋價款;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收取的費用退還買受人。新聞聯播:誰說了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接受買受人的定金,以認購、定購、轉讓等方式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提供擔保的,預約等,因一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按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退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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