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率簽訂認購書后,一些購房者出于各種原因不愿購買該樓盤。但是,考慮到押金將被沒收,他們必須簽訂合同。有的買家只能放棄定金。對此,不少購房者不禁要問開發商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在簽訂認購書時,主債務并不存在,定金只是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從理論上講,它是不可能存在的。購房人與房產中介簽訂的認購書中約定的定金,是為了保證簽訂正式合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此,認購書的約定在法院審判中有一定的標準,而認購書中的約定在庭審中被普遍接受。因此,購房者在簽約認購時要謹慎。由于房地產市場的熱銷和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的刻意炒作,購房者如果當天訂購一個樓盤,或等到第二天再提價,或造成今天不訂購,明天就沒有的緊張局面。對于急于購房的購房者,在認購書約定不明確時,會立即與房產中介簽訂認購書。因此,只要請律師陪你看房,就可以及時查看認購書等相關法律問題。購房人在簽署認購書前,應仔細審閱認購書,并向銷售人員索取房屋的宣傳資料和相關證件。購房者還應詢問房屋建設進度和各方面的房屋相關情況,甚至要求看到要簽訂的合同,有條件的還應到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購房者可簽訂認購書并支付定金或預付款。一般來說,認購書主要包括以下條款:雙方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包括地址、戶型、建筑面積等);單價及價格計算;簽訂正式合同的期限。對于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糾紛,在簽訂認購書時應明確以下幾個方面:1。有的賣家口頭上會同意,一旦購房者不買房,房地產開發商會退還購房者交的定金,但當糾紛發生時,他們都否認。因此,買方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相關內容。買受人簽訂正式合同時,最好以書面形式約定一些合同條款的處理方式,與房地產經紀不一致。部分房地產銷售商要求購房者在認購書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后,再確認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4。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提前售房,然后聲稱由于房地產價格上漲,預購無效,再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他人。購房者應要求房產中介在認購書上寫明預售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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