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前收取一定費用是一種通行做法,常被稱為“定金”、“定金”等。買家應該清楚這三種“黃金”。“存款”和“存款”只是一個詞的不同,但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很大的不同。“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而自愿約定的擔保形式。根據法律規定:“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存款”不是一個規范的概念,它在法律上只是一種提前還款,而不是一種擔保。如果合同履行了,只能用來沖抵房價,如果不履行,只能全額返還。
“定金”出現在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但法律上沒有定金。因為“定金”難以返還,中國很多城市都明確表示,收取購房定金是違法的。
購買陷阱與維權是一對永恒的矛盾,但事后維權成本總是過高,可靠的辦法是事前防范。建議購房者在購房時,應在專業房地產律師的幫助下為您審核購房合同,防止合同陷阱,切實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買房子時有哪些陷阱。銷售陷阱和內部認購增加了買家的風險。就在購房者認為自己買到了便宜貨的時候,開發商卻借此機會籌集資金。更為嚴重的是,內部購買的商品房是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違法的。一旦出現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2。廣告陷阱。開發商在售樓廣告(包括沙盤、售樓書等)中對綠地、會所、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停車場、超高層、容積率、建筑間距等配套設施做了很好的說明,但對于這一承諾并沒有寫在合同中。因此,當有規劃變更,購房者要求說明時,開發商以規劃變更已獲規劃部門批準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不明確為由推諉,消費者很難得到賠償。房地產開發商或代理商利用買家的假設,即廣告內容將寫入合同。
3。合同陷阱。一般情況下,開發商(銷售人員)會向客戶遞交一份擬定合同。合同中會有許多空白處。有些地方需要雙方確認,相關內容將被注入,而有些可選的填充位置可能仍然是空的。此時,購房者往往認為應該說的話已經寫好了,即使合同完成了,但正是這些空白為開發商今后的欺詐行為提供了條件。4弄虛作假,對房屋的數量、類型、朝向、價格等提出質疑。在開盤之初,開發商往往把價格定得更低,以所謂的“最低價”吸引客戶。一旦有客戶來買房,“最低價”就會消失。當場設立“托兒所”,造成銷售旺的假象。它使人們感到房地產易賣,銷售旺,從而產生了顧客的購買欲望。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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