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在租賃期內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內無權處分租賃物。在不影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權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對租賃物設定抵押權,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干涉。租賃期屆滿,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物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內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租賃物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屆滿時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時,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因此,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不承擔責任。租賃物不符合買賣合同或者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應當直接向供貨方索賠,并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的,或者出租人干擾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瑕疵責任。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承租人仍需根據融資租賃合同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因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賃物不當,或者租賃物本身存在固有缺陷,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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