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保證第三人不能對租賃物主張任何權利。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租人在第三人主張租賃權時的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是合同成立時權利瑕疵已經存在;二是相對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相對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行為人無權處分標的物而與行為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不能作為善意相對人享有對對方權利瑕疵的擔保要求,權利瑕疵不能在合同成立后消除。合同成立時存在權利瑕疵,但合同成立后行為人取得處分標的物的權利的,應當視為權利瑕疵已經消除。出租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為:。第三人的債權可以是第三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人,主張出租人對租賃物沒有權利,租賃合同無效;也可以是債務人不履行義務,作為租賃物的抵押權人,主張實現抵押權。在這種情況下,勢必影響承租人的使用和收入。第三人的索賠妨礙了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第三人因涉及租賃物的處分而主張實現抵押權的,將妨礙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明知出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自愿承擔第三人主張權利的風險的,出租人不承擔瑕疵賠償責任。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但出租人已經知道第三人主張權利的除外。承租人遲延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補救而未及時補救的,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承租人及時通知出租人不能排除出租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承租人實際無法使用或者受益于租賃物的,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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