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租賃財產。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需要交付占有物使用的,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和使用。交付占有不需要使用的,出租人應當使其處于承租人可以使用的狀態。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被承租人直接占有的,承租人有權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時起使用租賃物。
2。租賃合同為連續合同。在租賃物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義務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質量,使租賃物符合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如果質量下降,承租人的收入或其他權利將受到損害,承租人應保持、修理并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和收入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但租賃物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習慣由承租人修理或者因承租人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的除外。
3。出租人應當保證交付的租賃物能夠按照約定為承租人使用和受益,即交付的標的物必須符合約定的用途。
4。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不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租賃權而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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