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房租。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事后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尚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滅失的,不因正常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滅失的,實際上是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約。承租人應當在妥善管理人的照料下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未履行保管義務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進或增加其他內容。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良和添置。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一)需要修理或者防止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通知的其他事項。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未能及時救濟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歸還租約。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歸還的,構成違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風險。承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可以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增值。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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