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統一有限合伙法》第303(a)和(d)條不僅規定了有限責任的否認,而且規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從事的具體行為,稱之為“安全港例外規則”。這些具體規范一方面限制了有限責任否認的適用,另一方面也授權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
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如:a.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關閉;B.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或者實際財產的出租、交換、出售、抵押或者其他轉讓;C.有限合伙企業在經營異常過程中發生的債務;D.經營性質的變更;C.有限合伙企業性質的變更;e.普通合伙人的接受或免除;F.有限合伙人的接受或免除;G.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交易合伙企業或有限合伙人;h、有限合伙協議和有限合伙證書的修改;或I、與有限合伙企業業務有關但未在上述規定中列出,但在合伙協議中以書面形式表明應經有限合伙人批準或不批準的事項(第303節)統一有限合伙法第(b)(6)款)。同時,享有合伙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就涉及有限合伙企業的業務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咨詢意見;參與法律要求或允許的訴訟,取得有限合伙企業的任何權利;請求或參加合伙人會議(《統一有限合伙法》第303(b)(2)、(4)、(5)條的規定)。由于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本合作關系不如普通合伙企業密切,可以作為合伙企業的局外人從事下列行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或者普通合伙人的職工、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或者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董事、股東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擔保人,擔保或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的一項或多項具體義務(《聯合有限合伙法》第303(b)(1)、(3)節)。有限責任否認限制是對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前提(即禁止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企業經營管理)的補充。這也是有限責任否認的必要限制,有利于完善整個有限合伙責任制度,平衡有限合伙企業內部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有限責任合伙公司》的責任制度是有限責任合伙公司的本質特征,是有限責任合伙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一個完整的有限合伙責任制度包括普通合伙人責任、有限合伙人責任、有限責任否認和有限責任否認限制四個方面。前兩個方面是基礎,最后兩個是核心和關鍵。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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