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是指為幫助人逃跑提供藏匿場所或者財物,或者為包庇人作虛假證明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法律咨詢:我不知道我的親戚20年前犯了罪。當警察追查到我的工作地點時,我又打電話給我的親戚,告訴她我不知道警察為什么要調查我。結果,我的親戚關機了,我關機了,然后我打不通電話。那是包庇罪嗎?律師的回答:
你不構成犯罪,即使構成犯罪,已經超過追訴的限度,你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法律知識:包庇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客體是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各種人。(2) 本罪的客觀要件是包庇、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隱匿,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無法或難以找到犯罪嫌疑人。因此,除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外,將偵查、追捕的消息告知犯罪分子,并向犯罪分子提供變相的工具,也屬于幫助其逃跑的行為。包庇應當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據,包庇犯罪分子。在司法機關追訴過程中,行為人因特殊原因,為使犯罪人脫逃,而假扮犯罪人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或者有其他行為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是原罪人的,也應當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已經犯罪的人,不僅包括犯罪后潛逃的犯罪分子,還包括逃出司法機關羈押的在逃犯罪分子和已定罪的犯罪分子。三是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觀要件必須是故意以外的,即窩藏、包庇明知是犯罪的人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包庇、包庇犯罪的人。在包庇、包庇開始時明知自己是犯罪分子的,本罪成立;在包庇、包庇開始時明知自己是犯罪分子,但發現對方是犯罪分子后繼續包庇、包庇的,本罪也成立罪犯。
根據本條規定,賓館、餐飲、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應當告知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他們將以這種罪行受到懲罰。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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