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大學畢業后,張某一直租住在現在的房子里,這是一套50多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去年8月,張某與房東續租兩年,此前的租賃合同到期。他們同意每年預付一次租金。由于張某租房時間較長,月租金低于附近均價。上個月,房東把房子賣給了張女士,張女士成了她的新房東。兩天前,張女士找到張女士,說今年8月底前要提前交明年的房租。不過,由于房租太低,她讓張某每月多交500元,否則,她會讓張某另謀出路。那么,張女士能否拒絕張女士的要求?張先生和原房東的租賃合同對張女士有效嗎?
[律師的回答]
張女士可以拒絕張女士的要求,并有權按照與原房東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和租賃期限,租賃至合同期滿。在民法中,有一條重要的原則是“買賣不違背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自己已成為租賃物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明確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權屬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張女士作為房屋的新主人,應繼續遵守您與原業主之間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但如果張女士與原業主的租賃合同到期,她只能與張女士協商租金等問題。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張女士可以選擇不繼續把房子租給張女士。
此外,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違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貨幣性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性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不能依法或者事實上履行;(2) 標的物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的;(三)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的;(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要求履行的。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人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翻修、退貨等違約責任,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遭受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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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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