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驗。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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