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鄰居違章建筑如何處理原告住在平湖市當湖街名都君悅2號樓1單元202室,被告住在該樓1單元102室。雙方都是樓上樓下的鄰居。未經原告同意,被告在屋后陽臺上安裝彩鋼板屋頂、陽光房和不銹鋼防盜網。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家樓上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此外,由于被告安裝的彩板上有雨水,聲音嚴重影響了原告及其家人的休息。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排除滋擾,并拆除屋后安裝的彩板屋頂、陽光房和不銹鋼防盜網,但均被被告拒絕。原告認為,被告上述擅自搭建行為違反了《業主臨時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七、八、九條,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告起訴并責令被告立即拆除平湖市當湖街道君悅名都2號樓1單元102室后露臺上安裝的彩板屋頂、陽光房和不銹鋼防盜網,并將露臺恢復原狀。法院判決: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人肖燕將平湖市當湖街道明都大悅城2棟1單元102室北側建筑物拆除,并將露臺恢復原狀。
根據被告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權屬證明以及原、被告的陳述,本案爭議的部分設計用途為陽臺,不計入被告購買房屋的面積。被告購買的房屋雖然有通向陽臺的門,但被告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被告人享有陽臺使用權時,不得侵犯相鄰業主的合同權利和合法權益。現在被告在露臺上建了一座建筑物。雖然被告認為已得到原告的認可和房屋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的口頭同意,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受理。同時,被告對該構筑物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因此該構筑物的存在沒有法律依據。現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認為陽光房屋頂已整改,雨聲已消失,陽光房對202室房屋無安全隱患,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陽光房的存在對202室房屋有上述影響,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法院根據露臺改造后的情況結合生活常識,在被告在露臺上搭建結構后,構筑物頂面與202室房屋窗戶距離較近,對202室房屋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雨水等特殊情況下產生的噪聲對原告居住在202室房屋影響較大。律師說:什么是鄰接權?相鄰權是指房地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享有的權利。具體而言,在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有權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的限制,以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相鄰權本質上是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關系中經常行使的權利包括:歷史上在土地或建筑物范圍內形成的必要通道,相鄰各方有通過權,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因建筑施工、鋪砌、架線等需要臨時占用對方土地的,對方應給予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竣工后恢復原狀,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對于天然水,鄰接方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如果鄰接方必須通過另一方的土地排水,另一方應允許,但使用者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 P>在建房屋挖溝時,必須與相鄰房屋及其他房地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相鄰房屋地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濺入鄰近的土地或房屋,不得影響他人的通風、采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采光、堅固和正常使用的,對方有權責令其砍掉根枝或者砍掉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處理鄰里關系最好的例子是“三尺巷”,充分說明鄰里之間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當出現矛盾時,我們應該采取最理性的態度來解決談判。如果我們不能談判,我們可以讓法律來評判。如果您有法律需求,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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