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期限設立地役權,需要雙方協商確定期限。當事人對地役權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事后補充約定。雙方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各自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一條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有約定。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規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草場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種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50年,商業、旅游、娛樂40年,綜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地役權的設立期限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都有限制。因為地役權是附屬于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如果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不存在,地役權就會失去基礎。
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們梳理了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與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不一致的情況。例如,地役權土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為20年,而地役權土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為30年。在這種情況下,最長的勞役期是20年。如果你有任何問題,請咨詢我們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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