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地役權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其不動產的效益”,這說明地役權屬于非所有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使用和受益權。如何認定地役權糾紛,應從地役權的概念、地役權的法律特征、地役權的屬性和類型等方面進行分析。所謂地役權,是指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為方便他人使用土地或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可以通過協(xié)議約定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有限物權。地役權制度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制度。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塊土地,這兩塊土地屬于兩個所有者或使用者,其中一個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另一個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服務。需要他人使用的土地稱為地役權,他人使用的土地稱為地役權;地役權所有人或使用人視為有地役權,稱為地役權,地役權所有人或使用人視為有地役義務,稱為地役權。第二,地役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地役權是他人擁有或使用的土地的用益權。地役權必須為他人所有或使用,因此地役權人原則上不能在自己的不動產上為自己設置地役權,但有些國家允許地役權人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置地役權。筆者認為,當兩塊土地歸一人所有或使用時,不需要設立地役權,但地役權不僅調整了土地所有人之間的關系,因此當兩塊土地屬于同一人,其中一塊屬于他人時,土地所有人有必要對自己所有、他人使用的其他土地設定地役權,以利其使用。物權法沒有必要禁止它。
2。地役權的主體可以是土地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者。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所有權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和房屋等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人,而不動產的使用人主要是用益物權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人等,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根據《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的客體不僅包括土地,還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筆者認為這是合理的,因為在現代社會,隨著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的出現,有必要在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之間設立地役權。地役權是債權人為方便其擁有或者使用的土地而設定的用益物權。筆者認為,地役權的“利益”至少應有兩個屬性:一是利益應限于經濟層面,不能完全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個人便利所轉移;二是地役權解除了對其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因為它從地役權中獲得了便利。第三,地役權的屬性。地役權的從屬關系是指地役權不能脫離地役權單獨轉讓,也不能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了地役權的從屬關系。第164條規(guī)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同時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guī)定具體指:一是地役權人或者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將地役權單獨轉讓給他人;二是地役權人或者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權,將地役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三是使用權和地役權地役權的所有權不能轉讓給不同的人。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役權在抵押實現時一并轉讓。”由此可見,地役權只有在地役權使用權抵押的情況下才能同時抵押。
2。不可分割性。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在實踐中,地役權和地役權都可以分割。因此,為了保證地役權目的的實現,有必要規(guī)定地役權不因地役權或地役權的劃分而改變。這是地役權的不可分割性。《物權法》第166.167條有明確規(guī)定。可見地役權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地役權的發(fā)生、享有和消滅。就地役權和地役權而言,地役權和地役權都是延伸到整體的,不能分割成幾個部分或僅僅是一個部分。根據地役權的不同內容,地役權可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主動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有義務允許地役權人為其土地的便利在自己的土地上采取主動行動的地役權,如取水地役權和通行地役權。消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為地役權的便利而負有被動不作為義務的地役權,如不在地役權附近種植植物、不在一定距離內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權。根據地役權行使方式是否連續(xù),地役權可分為連續(xù)地役權和非連續(xù)地役權。連續(xù)地役權是指地役權的行使不需要每次地役權人的行為,如建筑物未在一定距離內建造的地役權。不可持續(xù)地役權是指地役權,如取水地役權,其權利只有通過地役權人的每一次行為才能實現。地役權根據其外觀的不同可分為履行地役權和不履行地役權。地役權的履行,是指可以通過權利行使的外在標志加以認定的地役權。相反,它不是地役權的履行。對地役權糾紛的認定,應當從地役權的法律特征、屬性和類型等方面進行判斷。地役權是一個法律概念,很多人對它了解不多,但通過以上的描述,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認識。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有助于我們避免觸碰法律雷區(qū)。如果遇到問題,可以到律霸找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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