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需要登記嗎?《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合同生效時,地役權成立”。地役權人與地役權人自愿達成協議的,地役權合同生效。地役權合同一生效,地役權即成立。地役權的成立以地役權合同的效力為基礎,登記不是地役權成立的必要條件。地役權人或者地役權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采用對抗性地役權。所謂登記對抗,是指未經登記,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土地具有地役權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第三人不得對抗。
例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從他人手中取得市中心廣場附近的一塊土地使用權,并以“觀光”為理念設計建造了一棟高層觀光商品住宅。工地前面有一所B學校。為防止乙方修建高樓大廈遮擋視線,甲方同意乙方在30年內不得在現場修建高樓大廈,費用為每年向乙方支付10萬元賠償金。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未辦理地役權登記。一年后,B學校搬遷并將所有房屋轉讓給了房地產中介C。然而,乙方并未提及自己與甲方之間的協議,而是由C購買了學校并建造了一棟高層住宅。甲方要求丙方立即停止施工。丙方拒絕后,甲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物權法》第158條規定,法院不能支持甲方的訴訟請求。本案中,甲乙雙方雖簽訂了地役權合同,但未進行登記;乙方轉讓土地,未告知丙方該土地上存在地役權,丙方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房地產開發公司只能依據合同要求B校承擔違約責任,無權要求c校停止建設高樓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地役權,最好對地役權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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