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消滅的原因是什么?
1。土地的滅失,由于地役權的主觀占有和客觀占有的特點,所以無論是需要解除的地役權,還是因地役權滅失的地役權,都屬于消滅。
2。地役權不需要使用地役權。因為地役權的功能是滿足需要地役權的人的需要,如果地役權不再需要使用地役權,那么地役權就應當消滅。原因同上。
4。地役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可以被地役權人放棄。地役權人放棄地役權的,地役權消滅。
5,存在期屆滿或其他預定原因的發生。地役權有期限的,期限屆滿的地役權消滅;地役權設立合同附有終止條件的,在條件具備時,地役權也消滅。土地被征用了。
7。地役權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地役權合同終止。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權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一)違反法律或者合同,濫用地役權的;(二)有償使用地役權,逾期不支付費用的約定的付款期限已過。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撤銷權人可以直接行使撤銷權,消滅地役權。地役權,地役權合同有本條規定的兩種法定事由的,地役權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隨之消滅。
1。違反法律或合同,濫用地役權。地役權成立后,地役權人和地役權人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權合同。但是,地役權人違反法律或者合同的,法律賦予地役權人終止地役權合同的權利。地役權人超越土地使用范圍,不按照約定方式使用地役權的,屬于濫用地役權。2有償使用地役權,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在合理期限內催交兩次后仍未支付的。地役權合同通常是有償的,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義務。地役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無正當理由不按照合同約定向地役權人支付租金的,地役權人在地役權人確定的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義務,表明地役權人未善意履行合同,或者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地役權人應當終止合同債權人可以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隨之消滅。
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哪些法律風險,應該如何防范
2021-03-22軍婚該怎么離
2021-02-02政府法律顧問團成立的議程
2021-03-11公示催告申請后幾天催告
2020-12-05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2020-11-28跨省辦理結婚證要有哪些具體的程序
2021-02-16婚姻自由是否屬于政治權利
2020-12-12違反限購政策買房協議有效嗎
2021-02-07合同中是否需要約定稅率
2020-11-20胎兒能不能行使繼承權
2020-11-23中介有哪些價格欺詐的情形
2020-12-11雇傭關系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020-12-27強險投保人提供哪些材料
2021-02-28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的條件是什么
2021-01-07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是什么
2021-02-28談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
2020-11-28完善保險合同告知義務制度的思考
2021-01-22空運保險的險種有哪些
2020-12-25保險受益人的法定標準是什么
2020-11-29投保人在保險投保時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