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地役權人的義務】第一百五十九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允許地役權人使用土地,不得妨礙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本文是關于地役權人的義務。地役權成立后,地役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當地役權人被允許使用土地時,會給地役權人帶來不便。對地役權人而言,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地役權人提供土地,并對地役權人的負擔予以容忍。這些負擔包括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土地,限制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放棄部分土地使用權,有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對奴役的損害。然而,許多對地役權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都是在合同中預先規定的。地役權人有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但也得到一定的補償。權利義務平等是民事關系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地役權人之所以允許地役權人使用自己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租金。為實現地役權的內容,地役權人有權在地役權上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或者從事修建交通道路等必要的附屬活動,此時地役權人不得妨礙地役權人行使這些權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然要物盡其用,而物盡其用的最終目的是使物盡其用。土地是最可利用和最稀缺的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因此,土地價值最大化應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隨著用益物權制度的逐步完善,土地的利用率和經濟價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地役權制度能夠協調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在日益多元化和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對平衡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沖突具有重要意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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