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能用嗎?首先,我們需要界定童工的概念。童工是指16歲以下從事勞動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不屬于童工,在《勞動法》中稱為未成年工。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是違法的。國務院《禁止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招收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每名童工處以每月5000元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收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是,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上未成年工是法律允許的,屬于合法用工行為,不用擔心。但要嚴格遵守國家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如《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地下礦山、有毒有害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關于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不得從事重、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未成年工和童工有什么區別?主要的區別是年齡。童工是指與單位或者個人有勞動關系,從事經濟收入勞動或者個體勞動的不滿16周歲的兒童。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五條和《未成年工特別保護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前;
(二)工作滿一年后;
(3)年滿18歲,距上次體檢半年以上。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特別保護規定》第三條和《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通知》第六十四條關于若干規定的通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礦山作業、有毒有害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勞動。”“其他禁忌勞動”是指:
(1)森林采伐、引林、放逐作業;
(2)距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含5米)以上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即二級高處作業;
(3)在工作場所從事放射性物質超過《輻射防護條例》規定劑量的作業;
(4)其他影響未成年工成長的作業。根據勞動部發〔1994〕498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勞動范圍:。國家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標準一級以上粉塵暴露作業;
2。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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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家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8,地下和地面采石;
9,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和護林;
10,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暴露;
11,易燃易爆、化學灼傷、熱灼傷等高危作業;
12,地質勘查、資源勘查野外作業;
13,3000米以上潛水、涵洞、涵洞作業、高原作業(高原居民除外);
14,連續負荷每小時6次以上,每次20kg以上,間歇負荷每次25kg以上;
15。鑿巖機、搗固機、風鉆、風鏟、鉚接機、電錘的操作;
16。下頭、彎腰、上舉、下蹲等用力位置和動作頻率每分鐘超過50次的流水線作業;
17。鍋爐加煤機。
以上是未成年工能否使用的知識的具體介紹。我們知道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一定的區別,所以企業應該了解兩者的區別。如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隨時咨詢律師事務所相關法律顧問。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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