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能否得到保障?《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拘留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取保候審的婦女,不產生社會危險;(三)重病、不能自理、懷孕、哺乳的被取保候審的婦女,不產生社會危險;
(4)在羈押期滿、案件尚未結案的情況下,被取保候審的婦女不會造成社會危險。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責令其作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不涉案;二、能夠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和不受限制的人身自由;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第五十五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居住的市、縣不得離任;(二)傳喚時應當及時到庭;(三)不得指證任何形式的干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供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沒收押金,情節不同的,責令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補交押金,給予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逮捕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返還保證人。
對青少年犯罪的懲罰是什么?
中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態度是寬松的,只有在一些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會采取處罰措施。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毒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未受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押。
我國《少年保護法》對未成年犯實行“教育、緩刑、救助”政策,真正體現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標準規則》提出的“既保護青少年成長,又維護社會秩序”的精神。從體諒、寬大入手,以教育、緩刑、救助為基礎,探索性少的未成年人犯罪人身危險性的保護采取非刑罰化的方式,即放棄刑罰,采取寬松的刑罰方式。非刑罰待遇是對未成年犯刑事責任的解除。根據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青少年保護的有益經驗和司法實踐,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化處理包括: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可以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擴大為相對不起訴的處理方式,并適用不處罰的處理方式。
常用的不處罰方法有:
1。青少年犯罪與家長疏于管理和教育密切相關。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父母加強對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并定期向專門機構報告,督促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勤工儉學教育。勤工儉學教育是教育和救助迷路青年的一種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和矯正兩大功能于一體,是青少年矯正問題的有效途徑。
3。社會幫助和教育。司法機關可以要求未成年犯所在的學校、單位、街道、鄉鎮組織負責其日常幫教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救助。
在校生和有工作單位的少年犯,以學校、單位為主;輟學、在家閑散的少年犯和外國人,以所在街道、鄉鎮為主。
4。社區服務。我們可以要求未受處罰的少年犯在教學場所完成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工作,使他們在工作中得到幫助和教育。
在我國,對青少年的待遇是以非刑罰措施為主的刑罰與非刑罰措施相結合,以慎從寬為原則,以挽救、教育和影響青少年為目的。
青少年犯罪能否得到保障?未成年人不具備成年人的獨立意識,因此可以爭取對其犯罪從輕處罰的機會,但不掩蓋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后,如果你想幫他申請取保候審,或者想爭取輕判,但又不知道怎么辦,可以咨詢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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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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