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存在哪些問題?
中國歷來高度重視對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币呀浫珖舜笈鷾什⒄趯嵤┑膰窠洕蜕鐣l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也要求:“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貫徹落實《兒童發展綱要》,依法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保護權和參與權”,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保護權和參與權參與。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以保護其合法權益?!?/P>
本文僅就如何在民事訴訟中體現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特殊優先保護進行初步探討司法程序。監護制度與訴訟主體的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由監護人代為處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訴訟主體問題,簡言之就是“起訴誰”、“起訴誰”的問題,這是輕微民事案件面臨的首要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訴訟主體的確定是以監護人的確定為基礎的。如果監護人不能確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甚至無法啟動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監護人可分為法定監護人和自愿監護人兩類。所謂故意監護人,是指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同意,其他近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居住的地方。法定監護人可分為法定親屬監護人和法定單位監護人兩種情形。法定親屬監護人,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擔任監護人。法定單位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民政部門在沒有法定親屬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擔任監護人的單位。
就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訴訟主體的確定而言,現行監護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有法定監護人時,誰會代表未成年人提起訴訟?當然,如果任何一位法定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提起訴訟,法院完全可以確認其訴訟主體資格的有效性。問題是,如果這些單位不起訴怎么辦?《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起訴。法定代表人相互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人代理?!备鶕緱l法律規定和《民法通則》第十六條關于法定單位監護人的規定,完全可以建立訴前指定監護人制度,即在出現上述情形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指定多個單位的監護人中的一人根據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負有保護未成年人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代理未成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只有法定單位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侵犯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誰來起訴受害未成年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保紫染哂斜O護能力的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雖然《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單位有若干監護人,但誰是這些單位的實際監護人,是否規定了單位的監護人順序,并不十分清楚。由于涉及到民事責任的承擔,這一問題變得更加突出。看來,要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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