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禁止招收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二條《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條例》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不得招收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16歲以下未成年人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三是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罰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處罰,或按每個使用兒童每月5000元的罰款標準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交通、食宿等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四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單位人員傷亡一次性補償辦法》,將使用童工列為非法用工,并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殘疾、死亡的童工,必須由用人單位依法處理本辦法規定,對殘疾、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補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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