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導致以關聯企業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的主要情況有哪些?律師回復:
<1。不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者企業,以具有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施工企業名義承包工程;
3。無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關聯行為。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強制監督的建設項目的范圍。第三十一條受監理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監理合同。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項目監理人認為工程建設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項目監理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監理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受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和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施工企業。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構件、設備的供貨人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或者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人串通,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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