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索賠程序和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發包人(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犯錯誤,或有發包人(承包人)應負責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合同價款支付延誤,給承包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根據相關規定,常吉律師提醒承包人按以下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在索賠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在索賠意向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以賠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
3。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28天內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答復或進一步要求承包人的,視為索賠已獲批準;索賠事件繼續發生時,承包人應將索賠意向分階段發給工程師,并在索賠事件結束后28天內將相關信息和最終索賠報告發送給工程師。索賠答復程序與第3條和第4條規定的程序相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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