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不能依法履行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處于合理地位,逾期不履行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人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翻修、退貨等違約責任,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減少價款或者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應當賠償其他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金額應當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違約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合同的履行,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可能發生的損失。經營者欺騙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當在支付違約金后履行債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建設單位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違約責任,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因設計變更、設計錯誤造成的停工、延誤或者返工造成的一般工程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動、材料、構件積壓等造成的實際損失;工程不驗收的,發包人將提前或擅自使用,由此產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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