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可行的情況下,根據《工程附屬協議》收回,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本法禁止性規定的,第(五)項的規定為無效合同。
掛靠是指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人員(即掛靠人員)借用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即掛靠人員)的資質、公章和財務憑證,向掛靠人員支付管理費的行為,以工程建設為目的承包和實施工程建設。建筑工程附屬經營合同的特點如下:
1。合同主體為無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人員。包括以下主體:(1)無施工資質的企業;(2)施工企業資質低于工程要求的企業;(3)自然人。關聯人與關聯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形式多種多樣,如“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內部合同”等。
3。關聯方為企業的,與關聯方為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獨立,財務、人事管理、勞動用工獨立;關聯方為自然人的,與關聯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與關聯方施工人員無勞動關系。關聯合同規定,關聯人自負盈虧,并向關聯人支付管理費(按比例從項目資金中收取)。
5。關聯方應向關聯方提供施工所需的資質、公章、證書等資料。建設工程附屬經營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關聯方為實際施工方,有權向發包方(施工方)和關聯方(分包商)索取工程款。根據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方(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關聯方(實際施工方)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程款,如果施工方已將工程款支付給關聯方,則關聯方可以向關聯人主張權利。根據《民法》第134條,法院有權沒收違法所得。具體征收對象為:
(1)對關聯人而言,違法所得應當是扣除實際建設成本后實際取得的工程利潤。
(2)關聯方收取其收取的項目管理費。
3。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關聯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由施工企業和以該企業名義使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對貴公司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罰款、罰款的行政處罰,甚至取消資格。但在實際工作中,“附合合同”施工的情況復雜多樣,不能普遍承認“附合合同”施工合同無效。因為有的掛靠企業確實為掛靠人員的施工提供了一定的人員、設備、管理和技術支持,工程的施工質量不存在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認定關聯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不利于生產力的發展和法律的價值取向。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的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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