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與合同具有如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兩者都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和交付工作成果為基礎的。在合同中,承包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結果。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者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完成工程。雇主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如期完成一個完整和合格的項目。
2。合同的標的是具體的。承攬合同是為滿足訂貨方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此,定作方對標的物的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的要求,使承諾標的物具體化,使其不同于市場上的商品,以滿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這是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大的區別。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也以發包人提供的區別性圖紙為依據,以滿足發包人建造不同于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的要求。
3。承包商或建造商的工作是獨立的。在這兩類合同中,承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動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另一方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工期等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在交付工作成果和項目之前,標的物的損失或工作條件惡化的風險。
4。一般來說,承包人或承包人必須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工程或項目,并承擔風險。承包人不得擅自將承包的工程、項目移交給第三人,并對完成工程、項目過程中的意外風險負責。他們都是雙重服務和有償合同。在合同中,承包人有義務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而訂貨人有義務支付工作費用。這兩項義務是相互的、相互的和可予賠償的。施工合同與合同的最大區別是:。建造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為不動產,包括完全不動產和民法意義上的大部分不動產,而合同完成的工作不構成不動產,即,標的物一般指動產。
2。建設工程承包人是一個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具有一定施工資質的法人。但是,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合同雙方是總的主體。
我想提醒您,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有義務按時按質完成和交付工程,發包人有義務支付工程款。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的,可以賠償。以上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本網站致力于打造一個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進入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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