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主要有三種:一是依法應當備案的項目,以是否備案來判斷陰陽合同;二是地方政府對項目合同備案、審批有規定的,陰陽合同是以是否立案或審查來判斷的;
第三,不是以上兩種情況,當事人簽訂了兩份內容不同的合同。因此,如何確定其有效性取決于三種情況中的哪一種。
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合同必須投標而不投標,則存在陰陽合同,以已投標的合同為準。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根據政府規定合同應備案,則兩份合同已先后簽訂,一份已備案,另一份未備案或未批準,以備案合同為準。
在第三種情況下,如果連續簽訂的兩份合同不屬于有具體要求的合同,則兩份合同應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基礎,并以新簽訂的合同為補充,即最新時間的合同。
以上原則也是我們律師的經驗。這不是絕對的。請讀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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