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監理單位”的定義是什么。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工程開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條申請建筑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二)已取得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除的,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確定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次數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也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第十條在建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停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設項目恢復建設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建設一年以上的項目恢復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核發建設許可證。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未按期開工或者因故停建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因故超過六個月不能按時開工的,重新辦理施工報告審批手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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