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應遵循哪些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綜合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綜合驗收應包括以下內容:
1、規劃要求是否落實;
2、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齊全;
3、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齊全;
4、,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5、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6、其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責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關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進行驗收。《條例》還規定,住宅區及其他組團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實施城市規劃設計的條件;
2。建設城市規劃所需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3。單項工程質量驗收;
4、落實安置方案;
5、落實物業管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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