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的實質是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一般來說,它有三個特點:一是預付款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二是預付款必須用于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建設;三是,預付款范圍為發包人應支付的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和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要求按約定返還預付款和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計息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保護預付款人的利益,使預付款協議生效,是司法領域的一種觀念轉變。預付款實質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設備、人工等費用。但是,業主同意不付款,承包商籌集資金提前周轉。在我國工程承包領域,預付款一度被禁止,不允許用預付款承包。1996年,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在工程建設中嚴禁承包預付款的通知》,嚴禁預付款施工作業。其原因有:違反金融法規、擾亂建筑市場、形成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根本目的是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引發一系列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然而,實際情況遠比執法者想象的復雜,預付款問題也越來越復雜。2006年,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禁止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合同資金的通知》(建施[2006]6號),進一步縮小了禁止政府投資項目墊付資金的范圍。但在國際工程項目中,預付款合同是允許的,許多大型國際工程項目都涉及預付款。在國內建筑領域,由于預付款需求與行業規范之間的矛盾,許多發包單位為了規避“九六通知”而簽訂了黑白合同,或以承諾提成為條件拒絕支付施工合同約定的預付款和進度款他們自己的資金。到目前為止,建筑市場的墊資問題還沒有公開,九六通知仍然讓很多人印象深刻。其實,預付款帶來的社會問題并不是預付款本身的后果。開源,疏通融資渠道,加強和規范建筑市場環境,是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職工工資的有效途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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