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方如何提出工程量減少索賠(《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合同或者其他非自身因素而遭受經濟損失或者權利損害,并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經濟或者社會賠償或者要求時間賠償的行為。通常,工程量的減少不會導致施工方的損失,因此沒有辦法索賠。工程量的減少能否索賠,取決于合同是否約定了不調整價格的工程量浮動比例。如果沒有或者超過這個比例,可以索賠,因為發包人減少工程量已經構成違約,承包人的報價是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工程整體法進行的,如果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因工程量減少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并按照合同規定的索賠程序提出索賠。如果工程內容發生變化或工程量增減,承包人應簽署簽證并提出索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最新情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于商業風險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的原則修改或者終止合同。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按照規定減少工程量,就是違約,在不符合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索賠,法律上也有相關規定。以上均為律霸組織的相關內容。如果你有任何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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