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審核中應注意的問題。注意分包商的資質。注意分包商的責任范圍
工程分包商應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向工程分包業主負責。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分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條款。注意審查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之間的關系,商定分包人、發包人、承包人之間的關系。發包人有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的義務和取得分包工程價款的權利;分包人有按時、按質交付分包工程價款的義務和取得分包工程價款的權利。
(2)承包人與分包人的關系是總承包與分包的關系。承包人負責協調總承包工程與分包工程的關系,配合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工程現場進行安全、文明、消防管理,并有權取得總承包管理費和總承包配合費;分包商有義務服從總承包方的管理,支付總承包方的配合費,并有權取得承包方的配合。(3)發包人和承包人有義務共同管理本分包合同中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有支付總承包管理費的義務,承包人有義務以有經驗的承包人積極配合發包人管理分包工程。4分包工程量的確認經工程師確認的計量證書是發包人與分包人結算工程價款時計算工程量的依據。
5。審查工程量變更協議書(1)分包商應按照下列指示以變更、補充或省略的方式變更分包工程:
①業主的變更指示。
②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約定的權限作出的變更指示。
(2)分包商應在確認工程變更后14天內,向業主和工程師提交分包工程價格變更報告。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報告后14天內對變更進行確認,分包商應根據確認結果調整合同價格。
(3)如果分包商在雙方確定分包工程價格變更后14天內未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工程價格變更報告,則應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的變更。發包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變更報告內容已確認。(1) 發包人應在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后24小時內簽署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后,分包商應在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合同協議書規定的合同價款和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合同價款的確定方法及調整內容,完成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并向發包人和承包人提交一份決算報告和完整的決算資料。承包人收到決算報告和決算資料后,應在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提交發包人或監理人。發包人或工程師收到分包人的竣工決算報告和決算資料以及承包人的初審意見后,應在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確認。(2)如果分包商未能在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分包工程的決算,業主應要求移交分包工程,分包商應移交分包工程。發包人、監理人未在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決算審核確認的,從期滿后第二天起計算利息。發包人或監理人超過約定期限三個月未完成審核確認的,逾期視為已確認分包工程決算。(3)經發包人或工程師、承包人、分包人確認的分包工程決算報告,是發包人、分包人結算工程和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依據。
(4)結算價款的支付時間和金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后,分包商應繼續負責分包工程的保護和維護,承擔相關費用,并配合承包人完成總包工程的竣工驗收。分包商應按照承包商的指示移交分包工程。(1) 固定單價合同的最終價格: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固定單價和預計工程量的價格。分包商報價中所列單價為綜合單價,包括稅金、利潤和政府費用。單價不變,任何情況下不得調整。應按照通用使用條款第22條規定的程序確認數量。分包工程的最終價格=分包商報出的單價×確認的工程量
(2)總價固定合同最終價格的確定方法: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合同價格為分包商完成工程的總價在分包合同范圍內并承擔保修責任。除非通用條款第22條規定的工程變更,合同價格為雙方最終價格,結算價格不作調整。分包工程最終價款=協議書確定的合同價款+工程變更的附加價款
(3)實際結算合同最終結算價款的確定方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為按合同約定的暫定工程價款分包商的項目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雙方應按定額和費用定額、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材料、人工、機械、班次等信息價格和雙方確認的實際工程量進行決算。分包項目的最終成本=項目的最終成本(4)他如何確定項目的最終成本。(1) 分包人將工程分包或分包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分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
(2)由于分包商的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竣工延誤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分包工程的延誤未造成總承包工程竣工延誤的,分包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標準為人民幣元/天。
②因分包工程延期竣工而導致總承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商還應向承包人支付延期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天人民幣元。
(3)分包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目標的,分包商應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同時,分包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分包商還應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價款%的違約金。(4)分包商的其他違約責任:分包商違反合同義務,給發包人和承包人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審查工程分包合同時,我們需要審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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