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問題,眾說紛紜。一種觀點認為,優先受償權尚未登記公示,第三人難以知曉,一般抵押物大多已登記,因此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登記抵押物應當優先于未登記抵押物。第二種觀點認為,優先受償權應當優先于一般抵押權,否則,在優先受償權設定后,委托人將抵押權設定在標的物上,使優先受償權無法實現。第三種觀點認為,優先受償權和一般抵押權優先受保護。根據合同知識,在法定抵押與約定抵押并存的情況下,無論約定抵押發生在約定抵押之前還是之后,法定抵押都應優先于約定抵押。主要原因如下:
(1)法定權利優先于約定權利。(2) 從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法定抵押擔保的債權中相當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工資,應當優先考慮。
(3)建設項目由承包人用勞務和墊資建設。如果允許先行使約定的抵押權,就等于用承包人的資金償還發包人的債務,相當于發包人將其債務轉移給屬于第三人的承包人,違反了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4)承包人法定抵押權是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利益而特別賦予的權利,具有保護勞動者利益、鼓勵建設、創造社會財富的政策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2002年6月27日實施)第一條規定:“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上述內容是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問題的回答。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閱讀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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