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法》第286條的確立,標志著一項新的民事權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誕生。本文從優先受償權的基本理論、法律適用及其例外、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及其限制、我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完善四個方面進行了論述。本文主要論證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應為法定抵押權,并對民事權利競合中的權利主體、行使條件、免責事由和優先效力進行了歸納;本文在分析我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立法現狀的基礎上,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建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登記公示制度,增加具體法律的構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法第286條研究與完善:“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與發包人協商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價款按照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格優先支付。長期以來,由于國家對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不平衡,對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投資、開發、建設的經營管理缺乏必要的規范和監督,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過快,建設工程價款拖欠現象十分突出,嚴重危害了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解決,危及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為有效解決日益突出的建設工程價款拖欠問題,確保建設工程承包人工程價款債權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應當優先支付。因此,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產生了一項新的民事權利,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第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基本理論(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概念(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概念建設工程價格。優先權,是指債權人在不同的民事權利發生沖突時,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對其他民事權利享有優先受償或實現的權利。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基于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的建設行為,依照本法的特別規定,在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中優先于其他權利的民事權利法律。優先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作為一項民法制度,它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被法國民法典所確定。我國現行立法沒有規定獨立的優先權制度,只是分散在破產法和海商法中,特定債權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征:(1)權利的法律性質,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同時由國家法律規定,這種民事權利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和設定。例如,留置權人依法享有的留置權和標的物的變現優先受償,這是《擔保法》規定的;⑤當事人沒有約定和設定。(二)優先受償權是指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在建設工程法律關系體系中,該項權利比其他無優先權的權利具有更大的效力,優先于其他無優先權的民事權利,其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3) 無需登記公示。由于優先權一般是物權的優先權和具有物權性質的特殊債權的優先權,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一般民事優先權具有抵押登記等公示的外在特征。但是,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第十六章的規定來看,并不要求被補償的優先權人登記優先權,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承包人沒有登記優先受償的權利。(4)從屬性和不可分割性是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它的產生和存在取決于某一債權,即:,以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產生和存在為前提,標的物得到充分補償,不受建設工程價款債權部分清償或者部分轉讓的影響。從以上四個方面分析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法律特征,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是一種特殊的優先債權。它雖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是物權,仍然是一種債權。由于法律的特殊規定,它是一種特殊的債權。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即留置權理論、優先權理論和法定抵押權理論。目前,在法學理論界有兩種有影響的觀點:優先權理論和法定抵押權理論。根據留置權理論,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合同法律關系,留置權是承包人的法定擔保權。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是一種特殊留置權。根據這一觀點,抵押權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必須依法登記,才能具有公示效力,對抗第三人。但《合同法》沒有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故權利應當優先受償。同時,一個重要的理論和實踐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解釋為優先受償權6。據此,從《合同法》第286條的立法過程來看,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應為法定抵押權。本文認為,建設工程價款補償的優先權不是留置權,也不是優先權,而是法定抵押權。根據民法理論和《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特征是:留置權是根據特定合同產生的,權利的客體是動產,標的物的占有是權利成立和存續的條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不屬于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保管、運輸、加工合同。其權利客體是建設工程,屬于不動產,不屬于動產,不以占有標的物作為權利成立和存在的條件,即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交付發包人后,對建設工程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是留置權。
優先權通常用來描述某些權利的性質和特征,并成為一個常用術語。廣義上講,具有賠償優先權、請求優先權和適用優先權特征的各種權利都是優先權。例如,抵押權優先于一般未擔保債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等,均稱為優先權;但這里的優先權分別是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含義。因此,解釋優先權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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